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健康委、中医药管理局:
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(以下简称先进单位)创建工作,现将2019-2021年创建周期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时间安排
根据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13〕49号)要求,本周期第1年(2019年)为申报期,第3年(2021年)的3、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,其余时间为评审期。市级先进单位在第3年1季度之前可随时申报。
二、申报工作
(一)各县(市、区)按照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(2017年版)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18〕128号)开展自评,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逐级提出申报。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,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(目录见附件1)报送至我局医政司。
(二)设区的市(包括地级市、副省级城市、计划单列市、直辖市)积极组织辖区内县(市、区)开展创建工作,按照《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方案》(国中医药医政函〔2018〕130号)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,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,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(目录见附件2)报送至我局医政司。
三、评审工作
(一)省级评审。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(2017年版)》,对辖区内提出申请县(市、区)的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审,具体组织形式、参加人员和评审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行确定。
(二)国家级评审。申报工作结束后,我局将根据形式审查结果,于2020年2月-2021年12月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。其中,2020年重点对县级申报地区进行评审,2021年重点对市级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。具体时间经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后确定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地在新一周期创建过程中,要注意将先进单位建设与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、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和实施健康扶贫等工作结合起来,在全面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基础上,着重加强中医医联体建设、家庭医生签约、养生保健和社会办医等方面工作,体现先进单位创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,并据此做好自评和初评。
(二)各有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,加强对辖区内申报地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,指导申报地区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建设,不断提高创建工作质量,切实体现其先进性;要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,将创建工作作为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,推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有关职责,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;要注意总结先进单位创建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,进一步凝练提升,在本省(区、市)内加以复制和推广,切实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。
(三)各地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,严禁被评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、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。
在工作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。
联系人:杨 琪 程 强
联系电话:010-59957693(传真) 59957816